
聊城博爱妇女儿童医院开展医保反欺诈宣传警示教育活动
近日,为做好医保反欺诈工作,规范医疗保障运行秩序,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,我院在门诊六楼会议室召开了“广大参保群众要共同防范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”会议,全院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了此次会议。
会上,我院吴院长向到会人员做重要讲话,他指出要在医院严格杜绝以下行为:
1、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;虚构医药服务,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;
2、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,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;
3、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;
4、人证卡不符、挂名住院;
5、串换药品、耗材、物品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;
6、分解收费、超标准收费、重复收费、套用项目收费;
7、其他一切欺诈骗保行为。
最后,吴院长要求各科室负责人要对各类骗保事件引以为戒,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马上在本科室开展医保反欺诈自查行动,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掩饰、不回避、不推诿、不护短,严格依法办事,自查结束后及时提交自查报告,尽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。
同时,我院利用开展“妈课堂”孕的同时,给广大参保孕妈妈进行医保防诈骗的宣教活动,全方位、多渠道营造“广大参保群众要共同防范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”宣传氛围。
法规链接
医疗保险欺诈、骗取以诈骗罪论处!
社保法处置:
第八十七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、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,解除服务协议;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,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。
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刑法处置:
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: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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